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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 則 |
第 1 條: |
本組織章程依民法第一編第46條至第58條,產業創新條例第50條及其他有
關法令規定登記為社團法人。 |
第 2 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保安工業區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
本會宗旨:
一、為聯合推動本工業區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
二、促進感情交流,守望相助,發揮互助互愛之精神。
三、鞏固團結力量,共同謀求本工業區之發展。
四、促進區內員工創造安和樂利之家庭與社會。 |
第 4 條: |
本會以臺南保安工業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立於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12鄰
永德路9號,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管理會。 |
第二章 |
任 務 |
第 5 條: |
本會之任務為辦理服務會員及其同仁有關之公益活動,以達成本會之宗旨。 |
第三章 |
會 員 |
第 6 條: |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凡本工業區內各廠商、公用事業、公益事業暨工業住宅住戶等擁有土地所有權者得為會員。 |
第四章 |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第 7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並享有本會所提供資訊、公益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
第 8 條: |
本會會員得依左列方式推派代表參與本會之大會:
一、本工業區內各廠商、公用事業、公益事業單位,每家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二、工業住宅住戶五棟,每棟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三、會員代表之產生或解除,由會員以書面通知本會。 |
第 9 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並不得借貸本會經費。 |
第 10 條: |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經本會勸告改進,勸告無效者,的報請理事會議決依法處理。 |
第 11 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一、會員將原屬該廠商之土地出售給過戶者。
二、土地出租他人,而同意出讓權利及義務者。 |
第 12 條: |
會員將土地及廠房出租他人應用承租人承接該義務及權利並向理事會報備,自生效日前其義務及權利由原會員負全責。 |
第 13 條: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其繳納之費用視同捐贈本會。若欠繳會費,應由承租人或接受人向其催繳,否則本會不出具以繳費證明,將影響土地移轉及工廠設立許可案之辦理。 |
第五章 |
活動會議 |
第 14 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15 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三人,監事五人、候補一人,經會員大會由會員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上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 16 條: |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之。以上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 17 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任期三年,以連任
一次為限。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於一個月內推選繼任人選。 |
第 18 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不得支薪,惟若代表本會出席(不含臺南市)會議,可以實際情形,報請車馬費。 |
第 19 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20 條: |
本會得設服務中心處理本會之例行事務。 |
第 21 條: |
本會聘任總幹事一人(兼服務中心主任)及幹事二∼三人,其任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之議決通過後聘任之,綜理本會之服務中心一切有關業務,受理事長監督與考核,如發生重大過失損害會員權利時,理事會得議決解聘之,但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22 條: |
服務中心視業務之需要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若干人,其雇用及解雇與服務中心編制內工作人員聘雇與及解雇,均由「員工管理規則」明定之。 |
第六章 |
職 權 |
第 23 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管理維護費之調整,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24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及執行議決事項。
二、審定會員(代表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辦事項。
八、為遵循利益迴避之原則不得承攬、承包區內之公共工程(含廢棄物清運)。 |
第 25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六、為遵循利益迴避之原則不得承攬、承包區內之公共工程(含廢棄物清運)。 |
第 26 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並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
三、處理本會事務。
四、提名總幹事及幹事人選。
五、監督及考核總幹事、幹事。 |
第 27 條: |
服務中心職掌如下:
一、維護本工業區之公共設施及設備堪用。
二、維護本工業區之環境衛生及美化環境。
三、促進廠區發展,協調區內廠商間之紛爭事項。
四、協助推行政府有關證令及委辦事項。
五、負責辦理會員有關事項。
六、負責聯繫會務工作。
七、召商清運處理本區內之廢棄物。
八、協助解決廠商與附近百姓所發生之任何糾紛。
九、確實編列執行區內年度經費預算案及管理會決議案。
十、辦理本會經費收支管理。
十一、本會財產、器材之保管。
十二、其他有關本區內之臨時事項。 |
第七章 |
會 議 |
第 28 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意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一月中旬前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 29 條: |
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代表名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得正式開會。 |
第 30 條: |
會員代表表決權之行使,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得視需要敦請有關機關派員蒞臨列席輔導之,其紀錄除公佈及妥存外,重要決議事項得報請有關機關參酌辦理備查,並通知各會員遵行。 |
第 31 條: |
每三個月召開理事會與監事會一次,必要時得另召開臨時會議。 |
第 32 條: |
各項會議之召開均以理事長為主席,若理事長因故未克主持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之。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應出席各會之會議。理監事會議理、監事因故未能出席,應請假,若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者,視同辭職得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
第八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 33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捐款。
二、委託收益。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費:由服務中心提案,經提請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並經會員大會決議確認後,依區內各廠商廠地總面積數,按月繳交會費每平方公尺0.8元,如拒付會費者可依產創條53條規定: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2.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3.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
第 34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35 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 36 條: |
本會除依工業區更新計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使得解散,其剩餘財產歸屬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九章 |
附 則 |
第 37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38 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39 條: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年 月 日主管機關核備如下:
86年12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臺南縣政府87年1月15日八七府建工字第七○○二號函准予備查。
88年1月1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9年12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1年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5年12月28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6年12月28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臺南縣政府97年1月25日府社行字第0970017298號函准予備查。
100年12月28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臺南市政府101年2月6日南市社行字第1010104304號函准予備查。
101年12月26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102年2月22日府社團字第1020156098號函准予備查。
108年12月26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14日南市社團字第109010816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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